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吉军与李东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军,李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军。被执行人李东元,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与被执行人赵吉军与李东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50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105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