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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汤志鸿与陈培战、叶海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鸿,陈培战,叶海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汤志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启勇,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战,农民。被告:叶海亚,汉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鸿与被告陈培战、叶海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志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培战、叶海亚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汤志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培战、叶海亚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志鸿撤回对被告陈培战、叶海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志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