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覃柳叶与邓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柳叶,邓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594号原告覃柳叶,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邓宇,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柳叶诉被告邓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原告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柳叶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妹书记员  张销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