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