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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海余与沈海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余,沈海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3号原告:沈海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万龙,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岫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沈海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余诉被告沈海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