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海余与沈海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余,沈海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3号原告:沈海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万龙,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岫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沈海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余诉被告沈海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