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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外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羿羽与被告白雪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羿羽,白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外初字第73号原告赵羿羽被告白雪原告赵羿羽与被告白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羿羽、被告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在澳大利亚联邦依照该国法律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和被告都回国居住,无任何往来,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及婚生子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在澳大利亚注册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现已回国居住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涉外婚姻关系鉴别书一份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多年感情尚可,本院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羿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