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恢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涛与秦战民(秦占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秦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51-2号申请执行人韩涛。被执行人秦战民(秦占民)。韩涛与秦战民(秦占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咸秦刑初字第000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秦战民(秦占民)赔偿韩涛经济损失29390.14元,包括医疗费25259.14元、交通费100元、陪护费773元、误工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以上赔付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