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执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史银川与甄佳、郭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银川,甄佳,郭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史银川,男,汉族。被执行人甄佳,女,汉族。被执行人郭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阳郊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佳、郭佳的存款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福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