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辉成与杨顺理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766号申请执行人徐辉成,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杨顺理,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辉成与被执行人杨顺理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金49486.4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7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