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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素云、曹猛与被执行人李怀芹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素云,曹猛,李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夏素云,女,出生于1935年12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猛,男,出生于1996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怀芹,女,出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素云、曹猛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怀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金额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3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怀芹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