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金琴与孙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琴,孙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52号原告:方金琴。被告:孙良富。。原告方金琴与被告孙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日即2015年8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金琴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良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4日,被告孙良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方金琴借款6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金琴提交的借条为证。被告孙良富怠于返还借款,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良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金琴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良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柴先鹏人民陪审员 潘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