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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崔某。被告:吕某甲。原告崔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夫妻吵吵架,被告偶尔动手打我。后来被告变得更厉害,经常动手打我,夫妻感情已破裂。我为了我们的孩子,忍气吞声到了现在。被告把我的忍耐当成了软弱,对我打骂更加厉害,经常到我打工的地方动手打我,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无奈到外面租房子住。被告不仅如此,而且从不往家里拿钱,还向我要钱,拿我的银行卡进行透支消费。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婚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吕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崔某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2、财产清单一份;3、产权产籍档案证明一份。被告吕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经过5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子女。我们偶尔虽有争吵,但一直能互相谅解,感情融洽。原告所说我对其打骂纯粹是夸大其词,是对夫妻之间正常吵架的歪曲和放大。原告因为其父母多年来无正常生活来源,需要以我们的共同收入来维持。而我的父母收入较高,一直对我们的家庭予以帮助。我一直正常工作,收入有保障,也没有不良嗜好,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我向其要钱的情况,更不存在我拿原告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情况。原告的信用卡消费也没有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原告近年来沉迷网络聊天、交友,以致影响了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我为了家庭和睦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多次原谅原告。原告却把我的宽容和谅解当成软弱没本事,但我仍然相信原告只是受人蒙蔽,还有希望为了家庭和儿子悔改。综上,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被告吕某甲提供如下证据: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5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长达5年后,自主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足见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坦诚相待,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注意培养共同语言,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婚姻现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