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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鲁凤婷与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凤婷,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鲁凤婷,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宾,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鲁凤婷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