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罗海玲与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玲,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42号原告:罗海玲,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凤杰,系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系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法定代表人:朱家俊,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玲诉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