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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陈思锦、关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陈思锦,关云月,陈知记,苏菊,曾翠娟,徐业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陈仕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影,系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思锦,曾用名陈国强,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13。被告:关云月,曾用名关娥,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848。被告:陈知记,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334。被告:苏菊,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2X。被告:曾翠娟,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389。被告:徐业开,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3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被告陈思锦、关云月、陈知记、苏菊、曾翠娟、徐业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胜光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