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与余晓珊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余晓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19号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余锦亮。委托代理人:刘龙威,该医院员工。被申请人:余晓珊,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杨,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11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以被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295.52元,而不是15472.27元,并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用的,只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114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余晓珊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缺乏依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关于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11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