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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诗剑、邓金花不服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诗剑,邓金花,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20号原告曹诗剑。原告邓金花。被告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欧任清,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诗剑、邓金花不服被告宜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原告曹诗剑、邓金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诗剑、邓金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诗剑、邓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诗剑、邓金花负担。审 判 长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周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