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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剑钦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钦,胡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钦,女性,汉族,43岁,住赫章县城关镇民主路321-4号。被申请执行人胡磬,男性,汉族,43岁,住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广场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赫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尽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磬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县管理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磬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