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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年与被告王信收、第三人韩多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年,王信收,韩多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黄新年,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王信收,男,1966年4月6日出生。第三人:韩多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年与被告王信收、第三人韩多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原告黄新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7.01元(原告黄新年已预交),减半收取1753.50元,由原告黄新年负担1753.50元,退还原告黄新年1753.51元。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