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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学义、杨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学义,杨红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景学义,男,1949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红欣,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2010)新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景学义、杨红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景学义、杨红欣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景学义、杨红欣的部分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