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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进超与XX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超。被执行人XX。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1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是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玉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