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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成阳与金都温泉大众洗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姜成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泰家园。被告金都温泉大众洗浴。负责人李文珍,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启光(系金都温泉大众洗浴职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南炉村。委托代理人陈明辉(系金都温泉大众洗浴职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路金晖观景苑。本院在审理姜成阳与金都温泉大众洗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阳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案已在庭外得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成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姜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成阳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笑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