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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雪琴与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琴,曾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梁雪琴。委托代理人,胡柱宽,黄梅县孔垄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取标的款。被告曾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琴诉被告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雪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雪琴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雪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雪琴负担。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