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龚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52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沿河路某号。2009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7日因病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2010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逮捕,当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以其患病为由未予收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0.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王某。2015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某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毒��0.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2015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某宾馆8楼,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3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2015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某宾馆门口,欲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龚某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麻古7粒、疑似毒品海洛因13包、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7包。经鉴定,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净重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3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病历;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王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系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千元,加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强审 判 员 石时进人民陪审员 章 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