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57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赵年仲,男,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