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兴旺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霞、王乾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王乾军,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林宁。被执行人王乾军,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潘霞,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案款共计29364元。但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条件成就后,本院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29364元。被执行人王乾军、潘霞现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29364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兴旺宝物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