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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俊好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好,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好,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俊好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45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刘俊好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