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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秀英、陈彬与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陈彬,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陈秀英。原告陈彬。委托代理人韩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闽丰石材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桂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建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陈彬与被告随州市闽丰石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陈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秀英、陈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