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金寿与蔡旭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金寿,男,1964年1月1日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蔡旭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寿与被告蔡旭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学东审 判 员 周绪华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