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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与何国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何国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120号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负责人:何正龙。委托代理人:蒋德华。被告:何国明。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村白泉自然村(以下简称白泉村)与被告何国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何国明腾空房屋、返还财产;或判令被告何国明支付尚欠房款2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208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5年4月30日,此后利息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何国明支付尚欠房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208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5年4月30日,此后利息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白泉村于2010年开始农房改造建设。2012年2月21日,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完成村镇规划审批工作。2012年2月23日,白泉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村村民可按二层房屋每间5万元,三层房屋每间7.5万元的标准出资选定改造的新房。2012年7月3日,何国明向白泉村出具承诺书,要求选四间三层,二间二层的房屋,并保证在2012年12月30日前交清所有房款。嗣后,何国明实际选定并使用四间三层房屋,并交纳房款10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房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庆泉村白泉自然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