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高源与青岛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源,青岛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330号申请执行人高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刘家村12号。法定代表人利沛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源与被执行人青岛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87号]中,执行标的为6375.2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376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8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