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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刘连波、马玉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刘连波,马玉静,樊文政,张敏,孙建国,王全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南路与顺河路东南侧。负责人:郭伟政。被告刘连波。被告马玉静。被告樊文政。被告张敏。被告孙建国。被告王全珍。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