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同秀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广彦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初字第94号原告朱同秀,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正树,男,1934年6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付山,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琚乔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文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广彦,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宇、李国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同秀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广彦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同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