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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伟宏与宋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宏,宋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陈伟宏,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11。委托代理人:郭伟华,广东XX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鸿凤,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72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宏诉被告宋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陈伟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