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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小坤、徐诗瀚与徐诗瀚、张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坤,徐诗瀚,张晓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42号原告:张小坤。委托代理人:沈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诗瀚。委托代理人:周海凝,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坤诉被告徐诗瀚、张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张小坤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