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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黄根香、吴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黄根香,吴强,仇维保,周翠侠,马振宝,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黄根香,居民。被执行人吴强,居民。被执行人仇维保,居民。被执行人周翠侠,居民。被执行人马振宝,居民。被执行人刘艳芳,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根香、吴强、仇维保、周翠侠、马振宝、刘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07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根香、吴强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06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9日为5746.18元,自2013年11月19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从2013年12月起每月22日前至少偿还3000元,至2014年12月22日前所有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仇维保、周翠侠、马振宝、刘艳芳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黄根香、吴强承担。被执行人黄根香、吴强、仇维保、周翠侠、马振宝、刘艳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