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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史某某,住尚义县。被告李某某,住尚义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艳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