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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范新春、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范新春,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范新春、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平仲裁字(2014)第1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新春、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仲裁字(2014)第12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仝允旭执行员  田宪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