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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吴 晓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