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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仙丹与金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仙丹,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傅仙丹。被执行人:金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00139号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因申请人要求冻结申请人傅仙丹(建行武义支行存款帐号62×××00)给被执行人使用的银行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执行人傅仙丹(建行武义支行存款帐号62×××00)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寿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