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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