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贤华与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华,李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952号原告罗贤华,男,生于1978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建平,男,生于1988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罗贤华诉被告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贤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贤华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春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