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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038,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5)第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粤U.4V6**号牌摩托车搭载朋友沈某甲、沈某乙沿汕樟路自南向北行驶,途经汕头市汕樟路与华山路交界处时与肖某驾驶的粤D.PH9**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被告人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被救护车送往汕头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时的供述,证人肖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谢某、姚某、蔡某、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图,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血样提取登记表,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机动车信息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证明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现场照片、摩托车、小汽车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能当庭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芝宏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