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烁李若曦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中棚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烁,李若曦,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中棚组,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李烁,男。申请执行人李若曦,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中棚组。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分配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5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