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48-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萍。被执行人:潘守福。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8号。诉讼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合肥潘氏洪福家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贾咸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克友。被执行人:翟晓林。原告李爱萍与被告潘守福、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潘氏洪福家禽食品有限公司、方克友、翟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2014)合民一初字004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登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