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樊城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俊与彭金涛、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彭金涛,龚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樊城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彭金涛,襄阳市人。被执行人龚丽娟,襄阳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俊与彭金涛、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金涛、龚丽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