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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646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凤元与何铁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元,何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46号-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元。被执行人何铁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何铁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征收款80000元,缴纳案件诉讼费1345元,申请执行费1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铁平的银行存款824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