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55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平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福兴路罗山SM灯控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驾车逃逸至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奔腾4S店附近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孟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2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孟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翁某、胡某的证言,现场笔录,酒测照片,身份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现场勘查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醒酒人员移交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查获、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钊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玉娇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