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卫忠与卞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孟卫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志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卫忠诉被告卞志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卫忠以被告住所地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孟卫忠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