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卓团支、王荣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团支,王荣芳,梁雅惠,章蓉蓉,梁庆彬,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卓团支,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王荣芳,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梁雅惠,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章蓉蓉,女,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梁庆彬,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芳。申请人卓团支因与被申请人王荣芳、梁雅惠、章蓉蓉、梁庆彬、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有借贷、担保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卓团支名下湖里区嘉禾路298号1902室、卓秀锦名下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青云明珠17栋1单元2201室(第22层)、卓健福名下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20-127号(第1-2层)、卓国城名下青云谱区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嘉园商业写字楼1910室(第19层)、卓秀锦、卓国城名下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33号锦绣花园10幢3单元205室、卓全庆、卓小冬名下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天集青云明珠4栋1单元2201室(第22层)的房产和卓国城名下小车一辆(号牌号码:赣A×××××,品牌型号:宝马WBAKB410)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荣芳、梁雅惠、章蓉蓉、梁庆彬、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卓团支名下湖里区嘉禾路298号1902室、卓秀锦名下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青云明珠17栋1单元2201室(第22层)、卓健福名下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20-127号(第1-2层)、卓国城名下青云谱区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嘉园商业写字楼1910室(第19层)、卓秀锦、卓国城名下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33号锦绣花园10幢3单元205室、卓全庆、卓小冬名下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天集青云明珠4栋1单元2201室(第22层)的房产;三、冻结��国城名下小车一辆(号牌号码:赣A×××××,品牌型号:宝马WBAKB41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来源:百度“”